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 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非为其他原因。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受 托人为委托人执行委托事务,只要不是因为受托人自己的故意、过失或 者其他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对受托人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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