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 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在委托合同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委托事项,委 托人不得将已经委托事项再委托他人。如果委托人有必要将部分委托事 务委托第三人处理的,须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 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例如报酬减少等,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 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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