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 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 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条文要义
在委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委托关系终止的事由是:(1)委托人 或者受托人一方死亡;(2)受托人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破产。除外的情形是:(1)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例 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委托合同约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2)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例如对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 能力发生过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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