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条文要义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委托合同当然终止。但是, 如果出现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时,委托人负有继 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即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 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能停止委托事务 的处理。与民法典第174条规定相衔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义务的期 间,是自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时起,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清算组织 承受委托事务之前。超过这个期间,受托人不再承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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