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三十五条: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条文要义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委托合同当然终止。但是, 如果出现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时,委托人负有继 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即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 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能停止委托事务 的处理。与民法典第174条规定相衔接,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义务的期 间,是自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时起,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清算组织 承受委托事务之前。超过这个期间,受托人不再承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2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402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