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人的概念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 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 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条文要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持续提供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 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
      1.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和物业服务 人,互为权利义务主体。
      2.合同的内容是物业服务,即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等物业方面的 服务。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业主负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的民 事主体,既包括具有专业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包括其他 管理人,例如单个的具有专业物业管理技能的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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