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委托第三人管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 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 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条文要义
      从性质上看,物业服务合同类似于承揽合同,受到承揽人亲自履行 承揽业务规则的约束。这是因为,物业服务人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会以及建设单位根据其资质和管理业务水平等因素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如果在接受选聘后,不是亲自进行物业管理业务而是转包给他人,就失 去了选聘的意义。不过,这一规则并不意味着物业管理人不得将任何物 业管理事项委托给他人进行。有些专项服务事项具有专业性质,是物业 管理人无法胜任或者必须委托他人进行的,法律允许委托第三人负责。 所以,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 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是可以的,不违反自己履行原则。不过, 这不是转委托,而是部分委托,并且对于部分委托的事项,物业管理人 仍然不能推脱责任,应当就该部分的专项服务事项仍然向业主负责,而不是由接受部分委托的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第三人向业主负责。
      正因为如此,本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必须自己亲自履行,不得违反。违反该规则的行为是:(1)将其应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 托给第三人,这是公然违反亲自履行原则的严重违约行为;(2)将全 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变相违反亲自履行原则的 违约行为。出现这些情况,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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