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公开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及报告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 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 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条文要义
      说到底,物业服务人是全体业主的“管家”,应当按照业主的意志和 利益管理物业,并对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负 有报告的义务,将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和公开,使全体业主掌 握物业服务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便业主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自己的行 为。 需要定期报告和公开的事项是:
      1.服务的事项:须一一列明。
      2.负责人员:包括总负责人和各项事项的负责人。
      3.质量要求:每一种具体管理事项的质量要求。
      4.收费项目:即哪些项目是收费项目。
      5.收费计算标准:应当执行约定的标准,是否超出标准。
      6.履行情况:各项服务事项的履行情况。
      7.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依据何种根据使用、使用标准、使用数额、 结余数额等。
      8.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特别是如何处置的结果。
      9.其他情况。
      对于上述物业服务管理事项的情况,物业服务人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便接受业主的监督,改进工作。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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