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向物业管理人支付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 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 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文要义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物业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 支付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业主违反支付物业费的义 务,应当强制履行。
      业主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的强制性,包括三个方面。
      1.不得无理拒绝:物业管理人进行物业管理,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和 有关规定进行的,只要提供了这些服务的,就是对全体业主提供的服 务。如果业主以自己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物业费,就是无理拒绝支付物业费,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2.合理期限届满不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合理期限届满不支付 物业费的,首先,物业服务人可以对业主进行催告,并且确定宽限期, 要求其在合理宽限期限内支付;其次,业主超过宽限期仍不支付的,物 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对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赋予强制执行力,当业主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 报酬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 于生活中存在的物业服务人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行为,由于给业主生活带来极大不便,法律进行了明确禁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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