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 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 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装饰装修、转让、出租等应事先告知的规定。
业主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 与所有权几乎没有区别的支配权。但是,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不仅 有专有部分,还有共用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特别是全体 业主共居同一小区,一举一动都关涉其他业主的利益。所以,业主在对 自己专有部分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转让、出租、设立居住权、依法改 变共有部分用途的,都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人告知,使物业服务人知悉 并掌握情况,便于行使管理职责。
对于业主的上述告知事项,本条分为两个层次作出规定。
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原则上是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但是业主 进行装饰装修虽然是行使支配权的行为,但是一家装修,会影响其他业 主的安宁生活,处理不当,还会威胁建筑物的安全和寿命,关乎全体业 主的利益。所以,业主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 理注意事项,业主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物业服务人还有权进行必要的 现场检查。
2.业主转让、出租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也是业主行使支配权的 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即使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而不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使物业服务人掌握情况,便于行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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