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四十七条:业主续聘或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 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 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业主续聘或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规定。
      续聘物业服务人,实际上相当于选聘,是继续选聘已聘的物业服务 人继续作为物业服务人。续聘的程序是:
      1.时间要求:是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
      2.依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程序作出续聘的决 定:须符合前述2/3和1/2规定作出续聘决议的,方为有效。
      3.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业 主人数少的可以是全体业主),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履行新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在合同到期不同意续聘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消灭,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再受到该合同的约束。物业服务合同不 续聘,存在与新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和原物业服务人的利益问题。故 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程序是:
      1.物业服务人有不同意续聘的权利:不再续聘的主张,可以由业主 提出,也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提出。物业服务人提出不再续聘,可以是自 己主动提出,也可以是业主主张续聘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都是物 业服务人行使权利的行为。
      2.不同意续聘的时间要求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应当 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的90日,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业主或者 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同意续聘的后果: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物业服务合同消 灭,双方不再受该合同的约束,物业服务人不再承担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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