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 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 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 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 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物业服务人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善后工作,完成自己 应当完成的义务。这些义务是:
1.退出义务: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不能继续占用这些区域。
2.交还资料义务: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 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服务的业主 或者其指定的人如新的物业服务人。
3.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使物业管理的新旧交替正常 进行。
4.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便于业主检查账务情况,便于新的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其后果是:
1.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即使物业服务 合同终止后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也不得请求支付该物业费。
2.原物业服务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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