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条文要义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者,为行纪人;由 行纪人为其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者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 组织后产生的。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从事 受他人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 纪人。现代各国大多有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我国汉代就已出现经营行 纪业务的行栈,称为牙行。1949年后,曾相继在许多城市成立国有信托 公司和贸易货栈,后被撤销。改革开放后,行纪业又兴盛起来,至今已成规模。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其法律特征 是:(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实施一定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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