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负担行纪费用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与委托合同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行纪人 负担,而不是由委托人负担。这就是行纪业的商业风险负担规则,将行 纪费用作为行纪的成本,如果发生没有处理好行纪委托事务,所付出的 代价就是行纪风险,由行纪人自己负担。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 约定处理,不适用这一规则。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所支出的费用,不仅包含行纪的必要费用,还应该包含改换包装费、保险费等有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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