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条文要义
      行纪人在占有其代委托人进行交易所买入的物品时,负有妥善保管 义务。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对物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 意。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行纪人并无为保管的物品办理保险的义务。 对于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纪人不负 任何责任。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为保管物品办理保险,行纪人未予保险, 行纪人应对此种情况下的保管物的毁损灭失负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未为投保的指示,但行纪人自动投保的,投保费用为行纪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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