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五十四条: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 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 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条文要义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 烂、变质的,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负有合理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履行该义务的要求是:(1)经过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可以处分该委 托物。(2)在不能及时将委托物的瑕疵及易腐、变质状况告知委托 人,取得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处分委托物时须负有合 理的注意义务。行纪人违反对委托物的合理处分义务,如发现委托物有 瑕疵或者即将腐烂、变质,怠于通知委托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处置,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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