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 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 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条文要义
在行纪合同中,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 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具体的处理方法是:(1)行纪人以低 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进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适用的要件是:1)须 有委托人所指定的价格;2)须超越了指定价格卖出或买进;3)须经委 托人同意或行纪人同意补偿其差额。(2)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 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 委托人。适用的要件是:1)委托人指定了委托物的卖出价格或买进价 格;2)行纪人以对委托人更有利的价格卖出或买进委托物;3)行纪人 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4)所增加的利益一般应归于委托人享有。 (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不允许行纪人予以变更,行纪人只 能依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买进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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