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 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 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 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条文要义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的义务,应当及 时受领,支付报酬,终止行纪合同。委托人不予受领的,行纪人应当对 其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委托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 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消灭行纪合同关 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54.html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委托物的,行纪人应当依照约定将委托物卖 出。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取回 委托物或者处分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民法典第570条关于提存的规定,可以将委托物提 存,消灭行纪合同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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