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 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所不同,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即行纪人与委 托人之间订立的行纪合同关系,以及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 同关系。在这两重法律关系中,行纪人既是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又是买 卖合同的当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55.html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 合理合法的。故对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中,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 的,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基本规则是由行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委托人的损害,也是应当由行纪人负责的。只有在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这一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5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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