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 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条文要义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称为报 告中介,媒介合同的中介称媒介中介。在中介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 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中介也叫居间,是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即已出现。中世纪的 中介带有公职性质,非为中介人团体成员不得进行中介活动。其后的中 介活动都带有官营性质,禁止私自从事中介活动。我国古代将中介人称 为“互郎”,是指促进双方交易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习惯称其 为“牙行”或“牙纪”,民间将其称为“对缝”。
中介合同的特征是:(1)中介合同为有名合同,立法承认中介合 同的独立地位,不予禁止。(2)中介合同是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 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的合同。(3)中介合同为有偿、诺成和不要式 合同。(4)中介合同委托人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是否付给中 介人报酬也是不确定的。(5)中介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须为经过 核准可以从事中介营业的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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