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 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中介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是中介合同中介 人应负的主要义务。在报告中介中,中介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 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中介人对相对人没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 务。在媒介中介中,中介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 人,媒介中介的报告义务是向双方的报告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中介合同不管是单务的还是双务的,中介人就自己 所为的中介活动都负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 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所提供的信息、 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中介人故意 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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