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 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 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条文要义
中介报酬支付的一般规则是“约定报酬制”,即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 收取报酬的多少,主要依中介人和委托人的约定,在中介人促成合同有 效成立后,委托人就应按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 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 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数个中介人确定报酬请求权的规则:(1)报告中介,先向委托人 报告订约信息并促成其订立合同者,享有中介报酬请求权。(2)媒介 中介,如果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所成立的合同可归功于某个中介人时, 则此中介人享有收取中介报酬请求权,其他中介人无此项权利;如果是 数中介人同心协力,致使不能确定其中哪个中介人为当事人与相对人交 易的达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时,则应视情况而定:1)委托人以数中介人 为一整体,只给予一次报酬,由各中介人平均分配该报酬;2)委托人 对各中介人分别委托同一事项,中介人也独立地开展产生中介结果的活 动时,中介人可以各个请求报酬;3)各中介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受同一 委托人的委托,但在实施中介行为时,各中介人相互结合为共同的媒 介,则各中介人只能共同地收一次报酬。(3)交易双方各自委托中介 人,双方委托的两个中介人又共同协力促成委托人和交易相对人订立合 同,则委托人和交易相对人分别对自己所委托的中介人支付中介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 规定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 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 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因为中介人已经取得了应得的报酬,该报酬中包含中介活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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