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 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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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也叫“跳中介”,是指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与 中介人订立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中介信息,并促 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或者媒介服务,买卖一方或双方 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人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 介而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中介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只要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 会,却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仍然应当承担支付报酬的 义务,满足中介人的权利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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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委托人“跳单”,中介人向委托人主张报酬权利,委托人 不认可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照本条规定满足报酬请求 权。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委 托人的跳单行为,另一方面是出现了跳单行为在诉讼中有证据证明自己 的主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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