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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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财产的最初来源。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应当 约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应 按约定,向合伙投资,投资财产构成合伙的财产基础。投资可以是资 金,也可以是设备;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其他用益物权,如将建设用 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等投资入股;可以是知识产权,也可以是技术。 合伙财产一经形成,合伙即可进行经营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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