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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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财产是指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向合伙投资的财产和合伙在共 同经营中积累的财产构成的,由全体合伙人共有的财产所有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6.html
合伙财产的特征是:(1)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依法律规 定基于合伙关系的存在而必然发生。(2)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包括 合伙人的投资、合伙经营的收益积累以及其他财产。(3)合伙财产体 现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都是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 分担义务。(4)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 务,每个合伙人都是连带债权人,每个合伙人也都是连带债务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6.html
正是由于合伙财产的组合性和整体性,故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 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不妨碍合伙人对合伙收益进行分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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