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 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 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 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7.html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 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7.html

条文要义

合伙事业经营,包括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事务执行和合伙负责人 三个方面的内容。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 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 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 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7.html

合伙事务执行,是合伙事业经营中的一个环节,是指合伙事业经营 决策确定之后,究竟由哪些合伙人负责执行,执行人之外的合伙人有哪 些权利实现合伙经营目的的活动。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具体的执行 方式有两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7.html

1.共同执行,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代表执行,即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是有 权监督执行情况。
3.分别执行,即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 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 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都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责任,而不是由合伙事务执行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论采取何种执行 方式,所有的合伙人或者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都对合伙事务执行 享有监督权,监督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执行活动,发现问题,都有权提出 监督意见,提交全体合伙人讨论,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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