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 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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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与合伙雇佣的人不同。合伙雇佣的人员不是合伙的成员,而 是合伙的工作人员,其向合伙提供劳务,合伙对其给付报酬。合伙人是 合伙的共有人之一,是合伙组织的成员,其在合伙中的经济利益是通过 对合伙盈利进行分红实现的,而不是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取得报酬。因 此,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不得请求合伙对其另行支付报酬。但如 果合伙合同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另外计算报酬另有约定,那体现的 是合伙的意志,另当别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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