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条文要义
合伙人对合伙的份额,是其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包括一定的身份 权),合伙人自己对其合伙份额有权进行支配,包括将其转让给他人。 由于合伙具有人身性,尤其是合伙人相互之间具有信赖关系,如果对合 伙人转让自己的合伙份额不加任何限制,将会使受转让人加入合伙,成 为新的合伙人,破坏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造成合伙关系的损 害。因此,法律适当限制合伙人转让合伙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1.html
适当限制,并非绝对禁止合伙人转让,只是对转让加以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1.html
1.合伙人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法律不予以限制,只 要双方同意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1.html
2.合伙人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这是因为合伙人之间具有人格信赖关系,而合伙份额的转让具有入伙和退伙的双重性质,属于一种人的变动,应当严格履行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1.html
3.对于合伙人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如果合伙合同另有约 定,则依其约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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