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条文要义
散伙是指合伙的解散。在通常情况下,散伙的事由是:(1)合伙 合同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 合同约定散伙的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 经不具备法定人数,例如只剩下一个合伙人;(5)合伙合同约定的合 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 解散的其他原因。当合伙出现上述事由时,合伙应当散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5.html
本条规定的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 终止,是说当合伙人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合 伙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已经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合伙应当解散。 其实并不这样简单:如果合伙人为多人,其中之一死亡或者终止,其他 合伙人仍然健在或者存在,只要没有达到只剩一人的条件的,该合伙其 实并不必然散伙;如果所有的合伙人都死亡、终止的,合伙合同关系当 然消灭;当合伙人还有一人没有死亡或者终止的,这个合伙合同关系其 实也已经消灭,变成一人经营了。因此,这一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够准 确,还应当进一步斟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5.html
如果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合伙合同的关系仍然继续存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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