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 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 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 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 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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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和本人之间 发生的法律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 管理人,其事务受到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受益人,也叫作本人。无因管 理的法律特征是:(1)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2)无因管理 是管理人的自愿行为;(3)无因管理是有益于他人的行为,是法律应 当予以鼓励和表彰的行为。民法典第121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7.html

构成无因管理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 理或者服务;(2)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3)管理人须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7.html

无因管理之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1)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受益人负有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 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 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补偿。(3)管理 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但是如果管理事务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仍应依照无因管 理的规则处理,管理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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