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八十条:不适法无因管理及后果

第九百八十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 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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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无因管理是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一种,是指欠缺无因管理的 法定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特征是:(1)管 理的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人的管理出于主观上的原因,是管理人在主观上出现了认识上的不当,或者是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 务,或者是明知他人的事务而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3)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4)不真正无因管理仍然产 生债的关系,但内容有所不同,管理人仍然享有补偿的请求权,但以受 益人所得的利益为限。对于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要受益人受有管理利 益,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8.html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管理事务不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但受益 人受有管理利益的,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享有的权利是: (1)受益人对于因管理所生的利益,仍然可以享有。(2)管理人对受 益人享有费用及利息的偿还请求权、债务代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 权,但以受益人所得利益为限,超过受益部分的,受益人不负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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