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 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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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管理事务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应当尽到与管理自己的事 务为同一注意。适当管理义务就是在管理受益人的事务时,以管理自己 的事务为同一注意,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人尽到这 种管理义务的,即为适当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未尽到与 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者,采取的方法不利于受益人,则为有过 失,对造成的本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9.html

在开始管理受益人的事务后,实行管理不得中断原则,即管理人对 管理事务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管理人不 得中断管理,否则,造成受益人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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