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八十四条: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关系

第九百八十四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 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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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最显著特征是管理的无因性和受益人的未知性,据此构 成无因管理。在现实中,如果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一旦经过受 益人的事后追认,无因管理的行为就发生了变化,管理就从无因变为有 因,受益人从未知变为已知。在管理事务行为的受益人已经明确,并得 到其追认后,管理行为就从无因管理变为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实际上 形成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因而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就应当适用 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在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时候,不适用这样的规则,例如管理人坚持认可无因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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