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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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善意得利人还是恶意得利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后,将已经 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的债权所指向的债务人变更为 第三人,第三人成为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其原因在于,第三人取得的利 益是无偿取得,而非有偿取得。其后果是,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 权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第三人取得债务 人的地位,负有向受损人在相应范围内返还利益的责任。如果第三人取 得的利益并非无偿,而为支付对价的,则构成善意取得,受损人不得向其主张返还利益,而应当向得利人主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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