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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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通常是指做人的资格,也指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 当不同的人格利益要素构成一体,成为一个人时,就是民事主体,人格 利益就成为人格权的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7.html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规定的以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抽象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以 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作为权利客体构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因人格权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权法律关 系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义务主体是人格权权利主 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因此,人格权 是绝对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权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 体不特定。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而不是人格。就特定 的人格利益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7.html
上述这些人格权法律关系,就是人格权法即民法典第四编调整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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