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固有权利属性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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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人格权固有权利属性的规定,即人格权由自然人专属享 有,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0.html

人格权的固有性特征,是指人格权是自然人生而具有的权利,而不 是后天依据何种原因而取得的权利。人格权由于具有固有性特征,因而 是专属权、必备权,与权利主体不可须臾离开,为权利主体所终身享 有。一旦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分离,人将不成其为人,就丧失了做人的资 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0.html

正因为人格权是固有权、专属权、必备权,因而在任何民事活动 中,权利主体都不得放弃人格权、转让人格权、继承人格权,不能通过 这些行为将人格权与权利主体分离。对此,必须分清,有些人格利益是 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例如肖像、姓名、隐私、个人信息等,但是不能 把这些人格权予以放弃、转让或者继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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