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 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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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权也称为商品化权、人格利益商业利用权、商事人格权等,是 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具有一定声誉或吸 引力的人格标识利益进行商品化利用并享有利益的抽象人格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1.html
在人的人格利益中,有些特殊的人格利益能够引起他人的关注和兴 趣,将这种人格利益用于市场经济中,将会产生财产利益。公开权的主 旨就是,权利人可以将自己享有的这种人格利益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相 应的收益。因此,公开权的核心价值是某些人格利益的市场价值,基本 方法是许可他人使用,所得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使用人可以分享。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1.html
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名称、肖像、声音、个人 信息等。这些人格利益都能够脱离权利人本身而独立存在,能够产生声 誉和吸引力,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经过使用能够获得经济利益。凡是 具有这样属性的人格利益,都是公开权的客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1.html
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成为公开权的客体,因此民法典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当法律规定某种人格利 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时,权利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当权利依其性质不 得许可他人使用时,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例如生命、健康、名誉、人 身自由等都不得或者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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