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五条:自然人处于危难时特定主体负有救助义务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 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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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然人的人身遭受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 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220条 关于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规定相衔接,也和民法 典第184条的规定相衔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3.html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医疗机构、院前救助机构以及 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等。这些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 负有对处于危难之中的自然人的救助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3.html

法定救助义务产生于以下情形:(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 健康权受到侵害之时;(2)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处于其 他危难情形时。当出现这样的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个人 必须负起紧急救助的责任,对该自然人进行紧急救助。没有及时采取相 应的救助措施,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218、1220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3.html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个人。不负有法定救 助义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现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 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依据道德也是应当予以救助的,造成被救助 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免除其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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