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一十条:自然人享有性自主权和规制性骚扰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 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 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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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直接规定的是对性骚扰行为的规制办法,但是其中包含着性自 主权,是规定性自主权的一个变通办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8.html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保持其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 其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未成年人尚未性成熟,不能行使性自主权。自18周岁起,自然人方可行使该权利,支配自己的性利益。性自主权不是 身体权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
      性骚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权利人的意志,与权利人强制进行性交 之外的性行为,侵害权利人性自主权的行为。任何人对他人实施侵害性 自主权的性骚扰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规制性骚扰行为有两种立法模式:(1)权利保护主义,即以保护 性自主权人的权利为主,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2)职场保 护主义,即对性骚扰行为的制裁,以制裁职场负责人未尽保护义务的违 法行为为主,以保护权利人的性利益及性安全。我国采取以权利保护主 义为主、以职场保护主义为辅的对策,既追究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 的责任,又追究职场负责人未尽保护义务的责任。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 权利保护主义的规则,第2款暗含的是职场保护主义的规则,但只规定 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职场责任,即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 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对职场工作人员进行性骚 扰。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责任条款,但是只要单位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发 生了性骚扰行为,侵害了职工的性自主权,便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 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或者第1191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 的规定,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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