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和名称权的义务主体负有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 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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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个条文在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时都没有规定义务主体负有的义 务,本条一并作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2.html

姓名权和名称权都是绝对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 织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民事主体都是义务主体。本条所说的“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就是姓名权、名称权的义务主体,包括权利人以外的所有 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2.html

姓名权、名称权的义务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都是不可侵义务,即不 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2.html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方式有:(1)干涉,包括对民事主体行使 姓名权中的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的强制干涉。 (2)盗用,是指未经权利人本人同意而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姓名、名 称。盗用不同于冒用,是非法使用而未冒名。(3)冒用,是指未经权 利人本人同意,不仅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且直接冒用姓 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2.html

没有遵守上述姓名权、名称权义务主体应负的法定义务,对权利人 的姓名权、名称权进行干涉、盗用或者冒用,构成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 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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