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民事主体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 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 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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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 更、转让名称,都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例 如,自然人决定和变更自己的姓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进 行登记,并且在自己的户口簿上进行登记和变更。法人、非法人组织决 定和变更、转让名称,应当在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登记,例如,营利性法 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法人应当在民政部门或者其 他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4.html

本条说的转让自己的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全部转让自己的名 称,这不仅是转让名称,而且是让与名称权,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 行登记。这里的转让名称,不包括部分转让,即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 称。部分转让名称,适用许可使用合同确定,应当依照许可使用合同的 约定,确定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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