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不得非法使用肖像权人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 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 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 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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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权利主体是肖像权本人,其义务主体是其他任何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肖像权的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包括以下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1)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 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 造”他人的肖像,都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丑化和污损肖像应当 具有恶意;深度伪造肖像可能为恶意,也可能为善意。只要未经本人同 意,这些行为都侵害了肖像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制 作、使用和公开肖像,是肖像权人本人的权利,他人都不得实施。经过 权利人授权的,当然不为侵权。只要未经本人同意,制作、使用和公开 他人的肖像都是侵权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在肖像权保护中有一种特殊的义务主体,即肖像作品的权利人。由 于肖像是通过艺术方式固定在特定的载体之上,构成作品,因而就存在 作品的著作权人,除非权利人本人自己为作者,例如自画像。从原则上 说,肖像的作者虽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受到肖像权的约束, 只要未经权利人同意,肖像作品的权利人也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 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本条第2款的 规定是很重要的,需要特别强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不过,本条遗漏了两个问题:一是人体模特的肖像权问题,二是肖 像权人死亡后的保护期限问题。这两个问题都须明确。人体模特的肖 像,原则上无明确规定者应当视为可以公开。至于死者肖像权的保护期 限,一般为10年,比死者其他人格利益受保护的时间要短。肖像权人死 亡10年之后,肖像作品著作权人可以使用、公开,不受民法典第994条规定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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