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客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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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 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 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2.html

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本条第2款对名誉概念作了界定。应当区别 的是,名誉分为主观名誉和客观名誉。作为名誉权客体的名誉是客观名 誉,即独立于权利主体之外的“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 等的社会评价”,它既不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自我评价,也不是权利人本 身的自我感觉,而是社会对权利人的客观评价。主观名誉也叫名誉感, 是主体对自己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评价和感受。名誉权对 主观名誉不予以保护,只保护主体的客观名誉不因受他人的非法行为侵害而降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2.html

名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 人组织,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它所负有的义务是不可侵义务, 即“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的义务主体违反这一不可侵义务,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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