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免责及除外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 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行为具有社会正当性,是合法行为, 也是履行媒体新闻批评职责的正当行为。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 正当的新闻行为即使发生了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后果,也不构成侵害 名誉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批评食品企业卫生条件不 好,督促其改进,对企业的名誉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而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等新闻行为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则构成侵害名 誉权。本条第2款规定的这种情形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这种情形是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 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捏造事实是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是不 顾真相而进行歪曲。这些都是故意所为,性质恶劣,构成侵害名誉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这种情形 是新闻事实严重失实,是媒体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 过失所为。此外,媒体对自己采制的新闻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使新闻事 实严重失实的,同样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中,虽然没有上述两种情形,但是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过度贬损他人名 誉,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上述这些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实施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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