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新闻媒体承担合理核实义务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 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三)内容的时限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本条解释的“合理核实义务”是民法典第1025条第2项规定的传统媒 体负有的义务,网络媒体对自己采制的报道负有合理核实义务,对于他 人在自己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原则上不承担合理核实义务,只是负有民法典第1194~1197条规定的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确定传统媒体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中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需考量的因素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如果是权威消息来源,则不必进行核 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4.html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如果该 调查未调查,为未尽合理核实义务。

(3)内容的时限性:是否须及时报道,不及时报道将会损害公众 的知情权。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与公序良俗具有相当关联性的, 应当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的内容 即使发表,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不大的,不认为是未尽合理核实 义务。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一是媒体的审查能力,例如,对于需 要专业调查甚至侦查才能核对属实的新闻,媒体显然做不到;二是核实成本过巨,得不偿失的,也不必苛求媒体必须核实。

对于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要求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未尽合理核 实义务,造成事实失实,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张自己已尽合理核实义务而免责的主体是新闻媒体。按照谁主张 谁举证的诉讼证据规则,新闻媒体认为自己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没有过失,即可免责,否则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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