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 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 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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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依照本条前后两款规 定的不同来确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5.html

(1)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任何人发表的文 学、艺术作品,凡是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由于其描述 对象的确定性,因而只要作品的内容中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 述对象的名誉权有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享有名誉权请求 权,可以请求作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在此,关键是确定作品 是否描述了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如果使用的是真实姓名,则容易确 定,这就是特定人。如果是没有使用真实姓名,其判断标准是,基本的 人格特征、基本的生活、工作经历是否相一致,如果具有一致性,可以 认为描述的就是真人真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5.html

(2)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 术作品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是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 似的,不符合主要人格特征和主要生活、工作经历一致原则,就不属于描述的是真人真事,不认为是对所谓受害人的名誉权的侵害,作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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