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 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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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025条第2项的规定相衔接。报刊、网络等媒 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媒体负有的义务是更正和删除 (还应当包括道歉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履行,拒不更正、道歉或者删 除的,构成不作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媒体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6.html
不过,这里只规定限期更正或者删除并不全面,还应当包括道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6.html
规定这一条文的必要性在于,媒体的更正、道歉义务原本是新闻媒 体法应当规定的内容,然而我国没有制定该法律,因而对媒体行为的法 律调整只能由民法承担。民法典规定了第1025条、第1026条和本条,等 于给媒体的行为划出了界限,起到了新闻媒体法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民 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平衡权 利保护和媒体监督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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