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信用权的变通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 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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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权,《民法通则》就没有规定,而是适用名誉权的规定进行间接保护,即用保护名誉权的方法保护信用权。事实上,信用权是一 个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与名誉权不仅基本内容不完全相同,而且保护的 程度和方法也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信用 权,但是通过本条的变通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信用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7.html

信用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其所具有的经济 能力、在社会上的评价所获得的信赖与评价。信用权是指自然人、法 人、非法人组织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 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7.html

本条规定主要针对征信机构及信用权人的权利。我国是重礼仪、守 信用的国家,仁、义、礼、智、信是传统道德。但是近百年来,诚信道 德和诚信秩序受到破坏,必须加强征信系统建设,维护诚信道德和诚信 秩序。征信机构就是征集民事主体信用并进行加工,提供他人使用的机 构。每一个主体在接受征信机构征集信用信息的同时,也享有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7.html

本条规定的是信用权人对征信系统享有的权利:(1)民事主体可 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征信机构不得拒绝;(2)发现信用评价 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以保持信 用权人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评价结论的正确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7.html

征信机构也就是信用评价人的义务是:(1)接受权利人对自己的 信用评价的查询;(2)对于权利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核查。(3) 对于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对权利人保持正常的客观、准确评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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