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 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8.html
关于信用权和信用权人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典除在 第1029条作出规定之外,没有作进一步规定。由于信用权人和信用信息 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个人信息权人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 务关系基本相同,因此民法典规定准用条款,准用第四编“人格权”有关 个人信息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如 《网络信息安全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决定》等,最重要的是 正在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8.html
信用信息处理者处理信用信息准用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有第1035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第1037条规定的处理个人信 息免责事由,第1036条关于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第1038条规定的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2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