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 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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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对方当事人负有告 知义务,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当然 可以缔结婚姻关系。患病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尽告知义务,或者不如实告 知,即不告知或者虚假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 法院行使该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1.html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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