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配偶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 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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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亦称从业自由权或平等从业权,是 指已婚者以独立身份按本人意愿决定社会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 不受对方约束的权利。这既是配偶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是配偶平等 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保障。只有配偶享有平等的从业权,才能把 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平等从业权是配偶 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指妻的从业权,保障已婚妇女参加工 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具有以下主要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1)从业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权参加生产和工作,反对禁止已婚妇女参加工作的做法,保障双方的权利平等。夫妻都有选择职业的自 由,反对一方干涉另一方的择业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2)学习自由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通过适当的方 式进行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特别是要保障已婚女性的学习自 由,提高妇女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3)社会活动自由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平等的社会 活动自由权,可以自由参加参政议政活动,参加科学、技术、文学、艺 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参加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本条在规定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时,特别规定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保证其自由,不得进行非法限制和干预;特别要消除重男轻女、男外女内的传统观念,确保已婚妇女的自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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